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拍賣建物之基地;另據鑑價公司在場陳稱,系爭建物 無增建,公共設施含有車道,應有使用停車位,惟不知停車位編號,債權人代理人稱:有看過 債務人開車從地下室出來。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債權人表示標的為債務人自住使用,另債權人 於現場表示有一坡道機械車位,位於地下一層,由於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不知悉車位編號及 是否可正常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拍 定後建物專有部分按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含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基地)均不點交。
7.
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均無優先承買權。 六、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 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前述費用,如 於買受拍賣之不動產後,因前述規定而需負擔債務人所積欠之使用、管理等費用時(如管理 費、停車費…),與本院權責無涉。
8.
本件有無公寓大廈停車位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9.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0.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 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