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後,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函覆:據鄰居稱系爭建物已4年無人居住,應買人
7.
編號2建物其中1.03平方公尺佔用鄰地同段1022地號土地,占有法律關係不明,若遭鄰地所 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 六、拍賣之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附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部份,可 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其實際面 積及坐落位置可能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 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該建物是否遭占用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不當 得利或拆屋還地、是否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應買人應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均與本 院權責無涉。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