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民國115年4月9日查封時,鎖匠無法開鎖入內,另於民國115年5月11日到場,債務人黃振家 在場,另據地政人員稱:系爭建物一樓有增建,頂樓四樓後方有增建,前方亦有部分增建。另 據鑑價報告記載,二樓房間磁磚膨起,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7.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依民法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 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請投標人注 意。六、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