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一磚造平房 坐落,編號2土地為空地。嗣本件現場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
3.
2土 地相鄰,其上有雜草、雜木,部分有鐵皮棚架。另據鑑價報告稱:編號1土地有 雜草雜樹,編號2土地為道路用地,現況不臨路。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 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且併同提出其占有使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8.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 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依編號1土地謄本所載,其上另有1棟同段1723建號建物坐落,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9.
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無臨接道路,請應買人注意,如有不能通行致 無法使用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處理,與本院權責無關。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