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本院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係其自住,一樓已無出租;無足以影響交 易之特殊情事,頂樓有增建。依前次鑑定報告所載,本案標的位於永康區中華路與中山南路交 叉口西側;土地面臨12M中華西街,3782建號為屋齡約37年之4層樓鋼筋混凝土建物,1樓(於11 4年8月勘察時)出租為餐飲使用,2樓以上為住宅使用,增建1-2樓後方及頂樓,現場屋況維護 尚可。惟建物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按現況點交。
7.
建物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因債權人於本次拍賣不聲請重測,僅引用前次鑑定報告 資料。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 增建部份若遭臺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關。 六、拍賣之建物,其面積以地政實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 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 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 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時、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