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4年10月28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現況為休耕農地。
4.
債權人陳報編號1土地為空地,土地尚未種植作物,周圍有雜草。
5.
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為裡地未臨路,需通過鄰地方可到達道路,現況 為雜草空地。
6.
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 上作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地上作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 點交。
10.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就 農作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 件供本院審查)。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優先承買 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1.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 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 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6.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