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居住使用狀況不明,後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函稱 建物是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另依鑑價報告所載建物現況牆壁及天花板部分有剝落、壁癌 跡象,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點交。
7.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 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增建部分有違反建築法規 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是占用第三人土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如: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 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9.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