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3月18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95地號土地為狹長且彎曲之土地、為空地,605地號土地亦為狹長土地,上有雜草雜樹;另據鑑價報告記載,
3.
605地號現為雜草雜樹。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9.
107條規定,就該筆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