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9月24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 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2土地為計畫道路,經入內查看房屋,似為有人居住之狀態,桌 上並放有第三人鄭00之信件數封,經地政人員表示房屋有陽台及3樓房等增建,測量結果如編號 2建物所示,惟增建部分有無占用鄰地以實際測量為準。另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4年8 月12日函附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債務人及配偶均未居住於此。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房屋部分 牆面有壁癌之情形,拍賣土地為裡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7.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1土地使用分區屬「住三-1」住宅區,編號2土地屬「道路用 地」,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於都市計畫說明書無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附帶條件 特別規定,依本府87年7月22日「研商為課稅業務需要......協調會」會議記錄。視為將以徵收 方式視財源籌措情形編列預算徵收取得。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 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 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編號2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 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無權占用 鄰地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8.
本件拍賣房屋依卷內現有資料所示,債務人現未居住使用,惟依筆錄所載現為有人居住之 狀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9.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使用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 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