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1月6日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65地號現上有一 廢棄紅磚建物(門牌:臺南市安南區公學路4段234巷43號),267地號現上有另一 鐵皮建物(門牌:臺南市安南區公學路4段234巷45號);另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265地號現況部分土地上有未登記平房建物坐落,部分土地雜草叢生,267 地號位於265地號旁,因其未直接臨路,故無法確認地上物坐落情形。又本件僅 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不 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 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司執字81559號)第二次拍賣底價。
7.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8.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