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建物一樓後面跨越鄰地,鄰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債務人 配偶在場陳述建物為債務人及家屬自住,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建物一樓後方增建之廚房部分座 落非本件標的340地號土地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2土地及編號1建物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8.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 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 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