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為雜林,臨路為田埂。本件土地上地上物均非本 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投標人注意。本件係拍賣土地 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除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 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登 記。
4.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地發展重劃區之土地,適用農地重劃條例第5 條之規 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人之次序如下:
7.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倘同順序 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協調決定之,協調不成,共有人依比例應 買,毗連耕地所有人依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之現 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所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 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 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 行承擔。 六、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