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五分寮10之3號房屋為中心,320地號土地位於西北方60公尺處,部分為道 路、水埤、雜木林,另有門牌號碼五分寮10之1號、10之2號房屋部分佔 用;320-2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五分寮10之3號房屋佔用,另有水埤及 雜草;320-4地號土地以門牌號碼五分寮10之3號房屋為中心,其標的位於 東南方230公尺處,標的上為產業道路及兩側雜木林。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 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另查無上開房屋之房屋納稅義務人資料。
4.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本標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 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無三七 五租約登記,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 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6.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7.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 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9.
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12月23日新北工建字第1132505935號函檢附新 北市工務局113年3月7日新北工建字第1130430765號函略載:依建築管理資 訊系統及建造執照地籍套繪圖查詢結果,本標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113年12月26日新北新地字第1135218113號函略載: 本標土地經查本處未辦理「徵收」或「協議價購」等事宜。依據新北市平 溪區公所114年1月7日新北平工字第1132995823號函略載:本標土地查本所 現有檔案資料,並無核發旨揭地號土地之建築執照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 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 請再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