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至現場指界,債務人不在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
2.
317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侯硐路1之1號』建物(下 簡稱1之1號建物)西北方約139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3.
320 地號:位於1之1號建物西北方約120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等 語。 本件僅拍賣土地(2筆)應有部分,上開1之1號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 地上倘另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上開1之1號建物、及 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 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依據民國114年3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317地號為林業用地, 302地號為農牧 用地。二土地緊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開發條件受到相當限制。地勢: 陡坡。位於偏遠地區。均無路可達。尚未有開發計畫。」等語。 拍定後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