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2月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0-4地 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靜安路4段3號建物西方約591公尺處,現況為 雜木林,無經濟作物及建物,無路可達。」。140-4地號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 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且無三七五租約登記。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第33條 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地。另本 件標的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民國113年12月17日新北地籍字第1132505688號函略 載:本件標的並非位於新北市核定之農地重劃區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 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4年3月11日新北工建字第114046139號函略載: 本標土地查詢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及建照地籍套繪圖結果,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 等語。依新北市瑞芳區公所民國114年3月18日新北瑞工字第1142634794號函略 載:經查本所檔管系統尚無領有依建築法授權本所核發之建築執照、自用農 舍、雜項工程與就地整建證明等相關資料等語。請應買人注意。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
6.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