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僅拍賣土地,債務人並無現實占有之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2.
據地政人員指稱,543地號土地為菜園、種植地瓜葉;544地號土地為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4.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
5.
54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楊梅鎮(富岡、豐野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11年11月15日)第三種住宅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六、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3年7月10日桃建照字第1130051177號函,543及544地號為本府
6.
桃縣工建使字第01349號使用執照之私設通路(計入法定空地)。
7.
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法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法院指定。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