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188地號土地為雜草地、部分景觀樹、部分果樹、鐵皮棚架占用。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地上作物及建物為共有人所有,無出租、出借及分管契約,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拍定後不點交。
2.
據鑑價報告記載:1188地號土地形狀呈不規則長條形,地勢平坦,現況為雜草、部分果樹、景觀作物及棚架。
4.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肆萬捌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