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9月4日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48地號土地上有一間文衡殿廟宇,其餘為廟宇前空地,275地號土地為道路使用,958地號土地 部分空地、部分雜草,並有一間無門牌鐵厝部分佔用,1030地號為道路。另據 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248地號況坐落七股城內文衡殿,275地號現況為道路 使用,958地號現況有平房坐落,部分種植農作物,部分為雜草空地,1030地號 現況為道路使用。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 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及農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六、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 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又本件拍賣之958地號土地之耕地租用 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 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 受。
3.
本件拍賣之958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 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 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 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 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