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編號1土地上部份有數建物座落(門牌七股區港東
3.
16號),餘為空 地,雜草樹叢生,編號2土地為既成道路編號3土地為空地、雜草樹叢生,未直 接臨路,須從165地號出入始得對外交通,據債權人稱上開地上物為共有人所 有,上開地上物權利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 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拍賣編號3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 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 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 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不在此限。
9.
拍賣編號3土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 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 承受。
10.
本件第一拍價格參考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31319號案件第三次拍賣價格核 定底價。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12.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14.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