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編號1土地上有三棟透天厝占用,編號2土地上有數棟三合院占用,編號3至6土地均為魚塭,打水中。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
3.
2土地上有數棟透天建物,編號3至6土地現為魚塭養殖使用。嗣據債權人陳報,編號1土地部分上有三間建物,部分為空地,編號2土地部分上有數間建物,部分為空地,編號3至6土地均為魚塭用地,經當地居民表示土地上之建物及魚塭均為共有人所有。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地上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共有人若就其所共有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或承受或特別應買)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9.
2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查)。又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拍賣編號3至6土地之土地占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拍定人或承受人就主張優先承買以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依不動產謄本記載,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