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3月24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到場,經入內查看,一樓 有神明廳,二樓有第三人蔡0明在場,經詢為債務人爸爸之兄長,房屋為該第三人居住使用約30 幾年,債務人與家人未居住於此處,依地政人員勘測表示有增建,測量結果如編號2建物。又據 鑑價報告所載,房屋現況為三層樓透天住宅,有增建,維護狀況普通,另房屋部分占用他筆土 地。另據前案拍賣公告所載,拍賣房屋牆壁部分多處壁癌,主建物旁之增建為鐵厝造,內部為 木板隔間,請投標人注意。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鄰地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7.
編號2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 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依地政測量成果圖 所示,該建物部分占用鄰地同段1104地號土地(非債務人所有)約30.65平方公尺,如無合法坐落 權源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 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房屋,其坐落之土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房屋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經 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 序、範圍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 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