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9月4日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74地號為空地, 1075地號為道路,1084地號土地部分雜草,並有一間無門牌鐵皮屋坐落,1091 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門牌為城內
3.
75號,1092地號土地為道路。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1074地號現況部分為雜草雜木,部分為堆放物品 之閒置空地,1075地號現況為道路使用,1084地號現況為雜草雜木,有一鐵皮 平房坐落,1091地號現況有數棟三合院坐落,1092地號現況為道路使用。又本 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 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4.
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 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7.
1092地號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 立公用地役關係等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