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87年1月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2.
125-1地 號土地為雜草地。本院113年7月16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 指界本標的為雜木林,無路可達。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 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 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 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 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 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 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 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 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 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 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 六、本標的內有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者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 投標無效。
5.
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6.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