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人即債務人胞弟表示該屋為債務人及家人自住使用,另330 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其上有一矮房工寮(部分加強磚造,部分鐵皮),另有水塔、棚架、 雜樹林及香蕉樹等。330地號其上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 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建物 及土地均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行與相關單位協商。 六、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 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 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 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 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 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本件暫編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本件增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 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本件僅係拍賣330地號,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 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 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 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 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 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 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 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10.
本件拍賣之181-28地號及建物部分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土地共有人依序有依本 拍賣條件行使之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181-28地號土地及 建物一併承買。又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 的。
11.
本件拍賣之土地皆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 須就其共有之土地一併主張,不得選擇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又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該筆土地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 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
12.
本件330地號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耕地之承租 人、現耕之耕地其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依序有優先承買權。如優先承 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
13.
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 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