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231地號部分道路,部分坡崁雜林;239地號其上部 分為無門牌(外觀白色)建物及祠堂(豫章堂)坐落,部分空地,另依在場住 戶表示白色建物係門牌大肚16號屋主所有;240地號其上部分為門牌橫山鄉 大肚13號建物及上開祠堂坐落,部分空地;242地號其上部分為門牌橫山鄉 大肚16號建物坐落,部分雜林;243地號其上部分為無門牌三層樓房屋、上 開祠堂、門牌橫山鄉大肚16號建物坐落,部分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 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 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 決。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 有人。
4.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 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 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 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