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231地號部分道路,部分坡崁雜林;239地號其上部分為 無門牌(外觀白色)建物及祠堂(豫章堂)坐落,部分空地,另依在場住戶表示白 色建物係門牌大肚16號屋主所有;240地號其上部分為門牌橫山鄉大肚13號建物 及上開祠堂坐落,部分空地;242地號其上部分為門牌橫山鄉大肚16號建物坐 落,部分雜林;243地號其上部分為無門牌三層樓房屋、上開祠堂、門牌橫山鄉 大肚16號建物坐落,部分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 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 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
4.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 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 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