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97地號其上有兩處墓地,其餘為雜林;107地號其上 有一處廢棄磚造矮房,其餘為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 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件僅拍賣 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 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 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 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 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 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 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 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 均不得異議。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皆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 優先承買權,惟須就其共有之土地一併主張,不得選擇部分不動產主張優 先承買。又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該筆土地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 標的。
6.
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 有人。
7.
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 的,且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 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 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 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 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 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