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於113年9月4日會同員警執行時,員警稱標的現由債務人兒子居住使用,拍 定後點交。
2.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 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3.
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 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