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執行法院113年9月2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17地號土地未直接臨路,部分有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雜木。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6.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81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
7.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