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土地現況其上有多棟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建物,權屬不明,投標人於拍定後就與地上建物、基地間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或推定租賃),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西營使字第015號建築使用執照在案,拍定後就土地之利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壹萬肆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物)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請主張權利之人速提出資料供法院審核。
8.
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