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92年8月27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陳稱,編號1土地為既成道路,編號2土地為空地。113年10月23日現場執行時,編號1土地為鳳林路三段14弄16號至16之6號前之巷道,編號2土地為鳳林路三段847巷22號旁之三角形土地。依鑑價報告顯示編號1土地之現況為道路。本件拍定後不點交。至於實際詳情及使用現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4.
2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經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分割協議、分管契約或積欠公共基金等情,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8.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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