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113年12月25日執行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稱:1188地號土地為門牌「金潭 路12號」建物前之道路用地;
5.
93地號土地相連,其上有數棟建物坐 落;305地號土地上有門牌「金潭路12號」至「26號」等建物坐落。
10.
本件僅就土地部分查封拍賣,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 交。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其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 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11.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明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 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 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