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113年8月22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該屋現由債務人知母親黃劉○及債務人之女、大伯小孩黃○○及其家人、小叔兒子黃○○及其家人居住,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有裂痕,2樓及3樓都漏水,黃○○母親黃劉○○稱三樓鐵皮屋及屋頂鴿舍是黃○○出資建造,與標的建物共用樓梯,並無獨立出入口,依鑑定報告,該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1088地號土地屬住宅區,1091地號土地屬道路用地。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編號1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部分占用1088地號、1091地號土地,建物拍定人需自行與土地所有人協商建物就坐落土地之使用權源,否則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六、本件之土地均為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選擇其中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購,但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該其餘標的,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
8.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之2條第1項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對土地有優先承購權,其優先順位並優先於共有人,惟建物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需提出符合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之證明。如有爭議,仍以實體判決為準。如主張有符合前開規定之人員,請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陳報,以供本院審酌,如無人陳報則拍定後僅以公告代通知。
9.
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11.
標2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等情形。
14.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