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月8日查封、指界暨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中芸段1540-1地號土地為門牌 號碼林園區中港路51巷23弄16號建物前方之空地;中芸段1540-
3.
1540-3均為道路(中港路51 巷23弄)。建物敲門多次無人回應,大門口並貼有斷水通知,債權人代理人聲請會同員警開鎖 入內,現場目測檢視無明顯漏水或壁癌痕跡。另建物頂樓與隔壁建物頂樓相連,但並不相通。 拍定後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 將來有被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 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 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