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113年11月21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據債權人之代理人指稱:執行標的建物現由債務人自 住,一樓有客廳及兩間房間;二樓牆壁及地面狀況不佳,面對馬路那面沒有牆壁。經執行人員 目視一樓有眾多雜物,二樓樓梯及地面破舊不堪為廢墟。另411地號土地之部分為前開建物之坐 落基地,部分則為空地,而空地有用圍牆圍起,其上有種植作物。
2.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土地部分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3.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部 分占用毗鄰之同段414地號土地約5平方公尺,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 清事宜。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其 得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