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113年度司執字第20931號113年4月23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據債務人在場陳稱:執行標的 建物係自住,屋內牆壁有些許地震引起之裂痕,無漏水及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有一汽車車位 (8號)及二機車位,車位是向私人買的,並未登記;無積欠管理費(每月800元,每3個月繳納 一次);頂樓則出租予太陽能廠商。另據地政人員指稱:該建物無增建,其頂樓為公寓大廈之 公設,非供債務人個人專有使用;而債務人所稱之「8號」車位則是在室外。
7.
本件債務人所稱之一汽車車位(8號)及二機車位,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 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