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3年9月24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未在場,據債權人向本院陳報建物使用情形,該建物現為債務人之親屬居住使用,債務人本人未使用。本院另於114年3月17日現場履勘,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57地號土地上有編號1建物坐落,558地號土地其上有一棟無門牌之鐵皮屋及部分空地,666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潭頭路162巷4號」房屋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7.
編號1建物雨遮空中占用鄰地564地號,建物部分占用鄰地564地號土地及部分占用553地號土地,該占用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且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建物及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未查有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房屋共有人如與土地共有人不同,依臺灣高等法院66年座談會民執21號見解,房屋共有人優先於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標的為合併拍賣者,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且有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無優先承買權之標的一併行使承買權,不得僅就拍賣標的之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買受,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本件拍賣標的物如有分割訴訟者,請即向執行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拍賣之編號1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該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請投標人注意。又不動產有無增建或有無占用鄰地,買受人、承受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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