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民國111年7月7日至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其稱房屋為其居住使用,共有人詹天 斗偶爾回來住,並未出租或出借他人。並稱
2.
二樓及廁所會漏水,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 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另據鑑價報告載,
3.
1330-2土地使用分 區為商業區,1330-1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請自行查明。
5.
本件拍賣應有部分,因無法查明債務人確切使用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 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六、編號1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 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1328-1(面積約2平方公尺)、1329-1地號土地(面積約11平方公 尺),該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 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 共基金,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 公共基金之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