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門牌號 碼「後厝路41號」房屋坐落其上,承租人郭奕欣表示其係向債務人承租房 屋,租期自114年5月1日起至116年5月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7,000元;惟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 六、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建 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 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 體判決為準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 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 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 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