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於本院114年5月19日現場查封時,其上均為魚塭;另據鑑價報告 記載,二筆土地現況為連接之養殖魚塭,2248地號土地為污水處理廠用地,228 2地號土地屬農業區,又二筆土地無臨接道路,需通行他人土地進出;惟實際使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二筆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 先承購權。又如合併拍賣之部分標的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連同合併拍 賣之其他標的一併購買。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 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