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3月10日查封時無人在場,據債權人代理人陳報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標的係拍賣應有 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優先承買: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 本件拍賣標的合併買受。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 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1032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涼 棚部分占用同段677地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請 買受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