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8月27日查封暨指界時,地政人員指出編號1土地現為供公眾通行之巷道。 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 坐落基地權源、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 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六、本件不動產分標別拍賣,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 債權、稅捐等,其餘標別則不予拍定,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得聲明指定拍 定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別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 之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稅捐等,後順序之各標別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