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8月27日查封暨指界時,地政人員指出編號1土地現為供公眾通行之巷 道。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 物其坐落基地權源、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 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六、本件不動產分標別拍賣,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 全部債權、稅捐等,其餘標別則不予拍定,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得聲 明指定拍定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別順序依次 開標,於賣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稅捐等,後順序之各標別即停止 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最後寄達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上午9點止(第1次拍賣)
10.
開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上午10點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