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8月27日查封暨指界時,地政人員指出拍賣標的現為供公眾通行之巷道。 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3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對拍賣標的物 有優先購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需 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 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 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4.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 坐落基地權源、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 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5.
本件不動產分標別拍賣,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 債權、稅捐等,其餘標別則不予拍定,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得聲明指定拍 定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別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 之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稅捐等,後順序之各標別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