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8月27日查封暨指界時,地政人員指出拍賣標的現為供公眾通行之巷 道。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3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對拍賣標 的物有優先購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 明,並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 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 物其坐落基地權源、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 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不動產分標別拍賣,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 全部債權、稅捐等,其餘標別則不予拍定,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得聲 明指定拍定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別順序依次 開標,於賣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稅捐等,後順序之各標別即停止 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