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3年4月1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無法開鎖入內,依地政人員指界稱40地號上有鳳 林一路128巷115號房屋部分占用,
3.
48地號為鳳林路四段401號旁道路,49地號為鳳林路128 巷115號至129號前道路,50地號為空地,288地號上坐落鳳林一路128巷115號房屋,289地號上 有128巷115號房屋部分占用及空地、道路、果樹、鐵皮石柱所搭建物,289-1地號為道路,290 地號上有廁所、雜樹;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土地、建物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土地、建物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各對其有應有部分之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 共有人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定人 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9.
編號1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10.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