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2月5日假扣押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明:
3.
672地號為雜林地。115 年7月7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明:
4.
672地號為雜林地。標的係拍賣應有部 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5.
依115年4月30日鑑估之鑑價報告記載:671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672地 號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10.
本件不動產分標別拍賣,如有其中一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稅 捐等,其餘標別則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 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六、優先承買: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均為本標別土地之共有人,則應就本標別土地合併承買。如經 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而無應合併承買情形者,買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
11.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12.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 坐落基地權源、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 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13.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