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4年10月20日查封時,第三人固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提出租賃契約 表示,其向土地所有人承租土地(債務人及共有人共同出租)經營工廠(門牌號碼 高雄市大寮區河堤路三段883巷50號),嗣提出建物納稅資料為證,廠房非拍賣 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順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 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 拍定,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前指定開標順序。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廠房)為第三人所有,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 交。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購 買權,得於拍定後行使,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土地共有人亦有權行使優先購 買權,如有爭議,且經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訴訟,將待最後確定判決為準。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