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7月6日查封暨指界時,地政人員指稱拍賣標的由林園區林內路72-6號房屋 前延伸至林內路70巷2-1號房屋前,部分為空地,部分為巷道,部分為林內路70 巷2-1號房屋。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優先承買: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對拍賣標的物有優先購 買權。六、本件僅就土地查封拍賣,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9.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 坐落基地權源、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 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