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0月28日執行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
3.
1203地號位於金潭路44巷3弄1號等房屋前空地、道路、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僅就土地部分拍賣,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各對其有應有部分之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9.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就該土地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所定地上權、典權或租賃權,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租地建屋之法律關係時,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於拍定後主張優先購買權。如有爭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10.
本件標的若於拍定後有遭分割共有物等形成判決確定,並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登記前由第三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則拍定無效,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