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查封,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標的土地上除有本件標的建物外,尚有門牌 龔厝路66號建物;第三人即債務人大女兒在場,稱本件標的建物僅由債務人一人居住使用;建 物二樓擺置神明廳,屋頂部分區域有壁癌及漏水跡象,第三人表示做過多次防水工程依然無 效,現作儲物使用。另據債權人114年12月23日陳報狀,本件標的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 用,門牌龔厝路66號建物係一磚造平房,其使用權源不明。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9.
土地上之建物 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2項規定者,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 權,其效力優先於土地共有人,請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即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證明文件向法院陳報,無人陳報則拍定後僅以公告代通知。標的為合併拍賣者,優先承買 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 權。 六、暫編347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 建物部分占用同段鄰地
10.
987地號土地,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該建物 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 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2.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 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