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6月3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明:3筆土地相連,均為空地。標的係拍 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4.
1725-3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 區、1725-2地號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9.
優先承買: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均為本標別土地之共有人,則應就本標別土地合併承買。如經 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而無應合併承買情形者,買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 坐落基地權源、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 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11.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