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97年10月30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中芸段308地號土地(即新測段
3.
41 地號)上有三間磚造房屋及果樹,中芸段309-1地號土地(即新測段
4.
45地號)為空地;又本 院於114年7月9日執行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後厝路10號、10之2號、11號建物, 另據債務人子在場稱本件建物由債務人姊姊作工廠物品倉庫使用,為磚造二樓建物,上蓋鐵 皮,頂樓有水塔,有漏水情形;另據第三人呂○瑞具狀本件建物應為繼承人共有,現為其祭祖 及放置物品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建物非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各對其有應有部分之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 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定人或承買 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11.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對 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於拍定後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應 以實體判決為準。
12.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